「萬家香」著名商標之保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行商訴字第9號判決
| 一、 | 萬家香醬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家香公司)自民國72年起推廣著名廣告詞「一家烤肉萬家香」,將品牌與烤肉活動深度連結,「萬家香」商標經法院認定已為「國內絕大多數消費者普遍認知」之高度著名等級,A公司以「萬家香」商標指定在木炭、烤肉爐等商品,遭萬家香公司提出評定,智慧局作出A公司「萬家香」商標撤銷之處分,訴願及行政訴訟階段皆維持原處分。 | |||
| 二、 | 經由本案,可再次確認「高度著名商標」之保護效力不限於同類商品。當商品間具備「功能搭配性」或「特定活動關聯性(如烤肉文化)」時,法院傾向給予更寬廣的保護範圍。在爭議案中,申請人之善意或惡意意圖亦將成為左右案件成敗之要素,申請人若在明知著名商標存在之情形下,刻意選擇具關聯性之商品類別申請相同圖樣,法院將高度認定具備「惡意攀附」意圖,即便類別不具直接競爭性亦然。就著名商標權利人而言,必須積極防止品牌遭淡化,嚴防他人藉由不同類別之註冊削弱其品牌識別度。 | |||
| 三、 | 專業監控之必要:依據商標法§58 II規定,評定須於商標註冊後「五年」內提出,若被評定人具有惡意,則不受「五年」之限制。本案,A公司「萬家香」商標於106年01月16日註冊,萬家香公司遲於112年3月2日對A公司「萬家香」商標申請評定,已過「五年」,A公司申請註冊商標具有惡意,不受前述五年期間限制。然而,假若A公司申請註冊商標沒有惡意,則本案將無法進入實體審查,而因程序問題(逾越「五年」期限)予以駁回,因此,避免著名商標遭到淡化,尤需專業機構之監控,當發現有他人申請註冊時,應即時採取異議或評定予以撤銷。 | |||
| 四、 | 以下為本案案情重點摘要 | |||
| (一) | 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之對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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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法院對「據以評定商標」著名程度之認定 | |||
| 萬家香公司據以評定商標於系爭商標申請日前,其信譽已達「國內絕大多數消費者普遍認知」之高度著名等級,其認定證據如下: | ||||
| 1. | 長期使用與國際規模:萬家香公司自民國34年創業,長期深耕調味品市場,並於美、中、馬等多國取得商標權。 | |||
| 2. | 廣告宣傳影響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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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關鍵爭點分析:法院判斷標準與理由 | |||
| 1. | 商標近似性:構成極高近似 | |||
| 法院認定系爭商標僅由純中文「萬家香」構成,完全包含據以評定商標之核心識別部分,且未添加其他足資區辨之文字或圖形,依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判斷,近似程度極高。 | ||||
| 2. | 商品關聯性:功能搭配與消費習慣聯想 | |||
| 法院採納「功能搭配性」原則,認定「烤肉醬(據以評定商品)」與「烤肉爐、木炭(系爭商品)」在實務操作上具有高度互補性。且於網路購物平台(如MOMO、Pchome、Costco)分類中,此類商品常被歸類於同一活動主題(烤肉備品),通路重疊性高。 | ||||
| 3. | 惡意攀附:非屬巧合之仿襲 | |||
| 法院審酌A公司於訴狀中自承知悉萬家香公司之廣告影響力,卻刻意選擇與萬家香公司著名廣告標語「一家烤肉萬家香」高度關聯之器材(烤肉爐、木炭)申請註冊。法院認定此舉顯非巧合,具備仿襲著名商標聲譽以獲取不正利益之惡意。 | ||||
| 4. | 惡意不受五年除斥期間限制: | |||
| A公司「萬家香」商標於106年01月16日註冊,萬家香公司於112年3月2日對A公司「萬家香」商標申請評定,已過五年,惟A公司申請註冊商標具有惡意,不受前述五年期間限制。(§58 II) | ||||
| 5. | 識別性之淡化與混淆(§30 I 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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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A公司主張與法院不予採納之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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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作者個人見解,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法務室 陳怡欣
2026/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