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時尚眼鏡品牌的正統之爭看商標註冊之混淆誤認之虞
故事起源於1948年的紐約。Julius Tart創辦了Tart Optical Enterprise,並以其家族名「Tart」作為品牌名稱,推出數款經典眼鏡。其中最著名的款式為Arnel,好萊塢明星詹姆斯·迪恩(James Dean)使該款眼鏡在時尚圈引發熱潮,成為眾人爭相競逐的時尚配件。然而到了1970年代,工廠流水線製造的低價眼鏡大量進入市場,激烈的競爭壓力,使得Tart Optical Enterprises的營業收入節節下滑,最終在1990年代結束營業。Julius Tart將公司及「Tart」品牌售予他人。此後,Tart Optical Enterprises(下稱美商塔特)以加州為基地,主打美國製造,延續銷售Arnel等經典款式,例如強尼戴普(Johny Deep)就是這款眼鏡的忠實愛好者。
Julius Tart於2008年過世,並留下大量設計手稿。2016年,Julius Tart的繼承人Richard Tart找上日本手工眼鏡教父Tommy O'Gara,雙方簽署服務協議,於2017年以「Julius Tart」為品牌名稱進軍高端眼鏡市場,標榜「大量參考Julius Tart遺留的手稿」以及「做出讓Julius Tart也深感自豪的作品」。擁有該商標的公司是日商澤萊特有限公司(下稱日商),即Tommy O'Gara所創辦之公司。
當日商於2021年在台灣獲准註冊「Julius Tart」商標時,美商塔特立刻跳出來申請評定,認為這會讓消費者搞混。114行商訴字第18 號最終維持了撤銷「Julius Tart」商標的決定。法院的說理非常值得參考:
雙方商標資訊:

1.商標近似程度:
日商主張:Julius Tart商標是「簽名草寫體」,跟美商「Tart」字體不同,外觀不同,且有「Julius」這段文字,不至於使消費者混淆誤認。
法院認為,二商標都是使用於眼鏡商品,類別完全一致。二商標最核心、最引人注意的識別部分都是「Tart」。對台灣消費者來說,很容易產生二商標為關聯企業或合作關係之聯想,有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考量到Julius Tart實際上是「Tart」的創辦人,而且兩商標同樣使用在眼鏡上,品牌定位一樣是高端時尚眼鏡,產品風格一樣是經典手工復古鏡框,要說相關消費者看到「Julius Tart」,會不聯想到「Tart」,的確是相當牽強。
2.申請商標之善意:
日商採取了一個冒險的戰略:他們當然知道,「Julius Tart」有極高可能會讓消費者直接聯想到「Tart」,但日商主張:我們使用「Julius Tart」,是因為那是個人名,而我們與他的繼承人,也是姓名權的擁有者,Richard Tart,簽署品牌服務協議,使用他的手稿和設計理念設計眼鏡,因此我們使用「Julius Tart」作為商標,洵屬善意且合法。
但法院認為,商標設計緣由純屬內心之主觀思想,外人無從窺知。消費者僅能以商標於消費市場上客觀呈現之圖樣作為判斷依據,無從知曉其設計理念及緣由。故判斷兩商標是否近似,並不包括主觀因素之考量。再者,商標申請是否出於善意僅為判斷混淆誤認之虞的輔助參考因素之一,並非主要或唯一因素。
3. 在日本的知名度不等於在台灣的知名度(屬地主義):
日商提供了大量的媒體報導、Instagram貼文與日本雜誌證明「Julius Tart」品牌的名聲,主張系爭商標相當知名,消費者不會混淆誤認兩者。
但法院認為,我國商標法採「屬地主義」。日方提供的證據多半是日文、地點在日本、或是發布時間晚於商標註冊日,尚不足以證明我國消費者能清楚分辨這兩個商標的差別。
結 論:
法院認定,兩商標近似程度中等,指定使用商品間構成同一關係,據以評定商標具有相當之識別性。以上因素綜合判斷,縱使日商之註冊係出於善意,相關消費者仍有可能誤認兩商標之商品為同一來源,或者誤認兩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混淆誤認情事,從而系爭商標之註冊,應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適用。
筆者總結:
日商在2017年推出「Julius Tart」品牌,並以此品牌的正統繼承人、精神傳承者自居時,這場商標大戰就已經打響,而且打遍全世界。
美國,美商塔特在2019年對日商提起商標侵權訴訟,最後和解告終。雖然細節無從知悉,但可以確定的是,日商並未成功在美國註冊「Julius Tart」商標。
日本,日本法院最終認定二商標並無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中國,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爭議案件裁定書也認定商標無效宣告之請求不成立。其核心抗辯與本案抗辯相同:「Julius Tart」商標乃設計文字,與「Tart」商標外觀有別、Julius Tart是該品牌的創辦人的姓名,而該姓名使用權目前歸屬於其唯一繼承人Richard Tart,而日商取得Richard Tart的授權,洵屬善意等。
因此這場商標大戰,距離真正落下帷幕恐還有很長一段時間,值得持續關注。
以上見解為本律師個人見解,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蔡億達 律師
2026/03/30
Julius Tart於2008年過世,並留下大量設計手稿。2016年,Julius Tart的繼承人Richard Tart找上日本手工眼鏡教父Tommy O'Gara,雙方簽署服務協議,於2017年以「Julius Tart」為品牌名稱進軍高端眼鏡市場,標榜「大量參考Julius Tart遺留的手稿」以及「做出讓Julius Tart也深感自豪的作品」。擁有該商標的公司是日商澤萊特有限公司(下稱日商),即Tommy O'Gara所創辦之公司。
當日商於2021年在台灣獲准註冊「Julius Tart」商標時,美商塔特立刻跳出來申請評定,認為這會讓消費者搞混。114行商訴字第18 號最終維持了撤銷「Julius Tart」商標的決定。法院的說理非常值得參考:
雙方商標資訊:

1.商標近似程度:
日商主張:Julius Tart商標是「簽名草寫體」,跟美商「Tart」字體不同,外觀不同,且有「Julius」這段文字,不至於使消費者混淆誤認。
法院認為,二商標都是使用於眼鏡商品,類別完全一致。二商標最核心、最引人注意的識別部分都是「Tart」。對台灣消費者來說,很容易產生二商標為關聯企業或合作關係之聯想,有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考量到Julius Tart實際上是「Tart」的創辦人,而且兩商標同樣使用在眼鏡上,品牌定位一樣是高端時尚眼鏡,產品風格一樣是經典手工復古鏡框,要說相關消費者看到「Julius Tart」,會不聯想到「Tart」,的確是相當牽強。
2.申請商標之善意:
日商採取了一個冒險的戰略:他們當然知道,「Julius Tart」有極高可能會讓消費者直接聯想到「Tart」,但日商主張:我們使用「Julius Tart」,是因為那是個人名,而我們與他的繼承人,也是姓名權的擁有者,Richard Tart,簽署品牌服務協議,使用他的手稿和設計理念設計眼鏡,因此我們使用「Julius Tart」作為商標,洵屬善意且合法。
但法院認為,商標設計緣由純屬內心之主觀思想,外人無從窺知。消費者僅能以商標於消費市場上客觀呈現之圖樣作為判斷依據,無從知曉其設計理念及緣由。故判斷兩商標是否近似,並不包括主觀因素之考量。再者,商標申請是否出於善意僅為判斷混淆誤認之虞的輔助參考因素之一,並非主要或唯一因素。
3. 在日本的知名度不等於在台灣的知名度(屬地主義):
日商提供了大量的媒體報導、Instagram貼文與日本雜誌證明「Julius Tart」品牌的名聲,主張系爭商標相當知名,消費者不會混淆誤認兩者。
但法院認為,我國商標法採「屬地主義」。日方提供的證據多半是日文、地點在日本、或是發布時間晚於商標註冊日,尚不足以證明我國消費者能清楚分辨這兩個商標的差別。
結 論:
法院認定,兩商標近似程度中等,指定使用商品間構成同一關係,據以評定商標具有相當之識別性。以上因素綜合判斷,縱使日商之註冊係出於善意,相關消費者仍有可能誤認兩商標之商品為同一來源,或者誤認兩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混淆誤認情事,從而系爭商標之註冊,應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適用。
筆者總結:
日商在2017年推出「Julius Tart」品牌,並以此品牌的正統繼承人、精神傳承者自居時,這場商標大戰就已經打響,而且打遍全世界。
美國,美商塔特在2019年對日商提起商標侵權訴訟,最後和解告終。雖然細節無從知悉,但可以確定的是,日商並未成功在美國註冊「Julius Tart」商標。
日本,日本法院最終認定二商標並無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中國,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爭議案件裁定書也認定商標無效宣告之請求不成立。其核心抗辯與本案抗辯相同:「Julius Tart」商標乃設計文字,與「Tart」商標外觀有別、Julius Tart是該品牌的創辦人的姓名,而該姓名使用權目前歸屬於其唯一繼承人Richard Tart,而日商取得Richard Tart的授權,洵屬善意等。
因此這場商標大戰,距離真正落下帷幕恐還有很長一段時間,值得持續關注。
以上見解為本律師個人見解,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蔡億達 律師
2026/03/30